但没有去他们指定的位置),他们就以我不履行职责为由天天记我旷工,请问他们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吗?
各位律师:
我们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有的职员干部在填写职位时都是″人事物管理员″,且有″公司可以根据工作之需要安排工作岗位″这一款规定,新领导为了迫我主动离职,将我从从事了二年的″采购员″工作调到他们新增设的″人事物管理员″一职,工作实际内容已变,如果我不服从他们安排的工作(我有打卡在公司,但没有去他们指定的位置),他们就以我不履行职责为由天天记我旷工,请问他们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吗?
不符合,有规避劳动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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