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贵律师指点用人单位应该怎样赔偿给我,2007年9月—12月按照新的劳动法计算赔偿吗?
我是2007年9月被招聘到单位上班,使用期3个月,没有签合同,没有社会保险,2008年5月15日才签合同,合同期限一年,2009年3月24日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合同并要求马上办移交手续回家,也没有书面通知。请贵律师指点用人单位应该怎样赔偿给我。2007年9月—12月
按照新的劳动法计算赔偿吗?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从2008年2月起到你离职的时候要求两倍工资赔偿;
二、没有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单位依法缴纳。可以联系13706517551QQ:22880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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