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交接工作过程中直到5月初公司也未发放3月和4月工资,请问您,我可以向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律师,您好!
我在2004年8月进入一南京民营企业,在2005年3月转正,后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每年一签,但是公司从未代缴及扣缴任何社会保险。在2009年4月,我提出辞职,未再续签合同。但在交接工作过程中直到5月初公司也未发放3月和4月工资。请问您,我可以向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应当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同时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所以以工作交接为由不发放工资是违法的。但是劳动者也有配合用人单位交接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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