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方属于强势群体,我们没有办法选择,这5年法律上给予肯定吗?

公司方属于强势群体,我们没有办法选择,这5年法律上给予肯定吗?,第1张

2004-2007年赴日本总公司研修3年,回国后签了5年劳动合同。一共有5人。
合同上写若回国后工作不满5年,要赔偿违约金和机票费用。
现在我们都想辞职。因为回国后的待遇低,而且被公司歧视。
有下面几点想请教各位法官大人:
1。合同上没有写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那么如果赔得话,怎么计算呢?
2。去日本研修前,已经与中国分公司脱离了劳动关系,做了离职手续办理,
到日本总公司后,按照日本新员工的手续办理了入职手续,3年后和
日本总公司脱离关系,回中国分公司再次签订了新的5年劳动合同。
(出国前,关于上述流程,签了一个3方公证协议)
这种情况下,还属于研修性质吗?
3。研修回国后的5年劳动服务期间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方属于强势群体
我们没有办法选择这5年法律上给予肯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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