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方也没有具体的单位名称,另外,诉状中写根据民法通则的哪几个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啊?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个体户,营业执照是我父亲的,实际由我经营,从2006年至2007年底,我供货给一个包工头,对方共欠我货款八万元左右,于2008年1月还给我两万元,同时打了一张欠条(实际欠款六万元差几十元,小写是按实际欠款数写的,大写对方怕麻烦,就写了六万元整(只相差几十元钱)),收货时有对方手下工人在领货时的签字(货物名称单价金额等都写在本子上由收货者签名)。但对方至今未还款,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我准备起诉对方,请问律师,我诉状是以个人名义起诉对方个人行吗?因为对方也没有具体的单位名称。另外,诉状中写根据民法通则的哪几个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啊?谢谢您的回答!
位律师回复谁写的欠条就起诉谁,如果你知道其所在的公司,可以连同公司一块儿起诉。你起诉就可以。欠款应当清偿是民法通则108条,这写不写都可以,法官都知道的(这是玩笑),实际是不写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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