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时间长了等交通处理好可能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过了仲裁时效,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
各位律师:
我是因交通引起的工伤,现交通已提起诉讼,与单位也终止了合同,工伤鉴定为九级,交通伤残鉴定没评级,可根据浙江的工伤条例规定先进行交通赔偿,不足工伤待遇的由工伤补足,因此单位不给劳动合同终止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也不给工伤伤残补助金,他们回答等交通处理后再考虑,我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工伤伤残职工的补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可单位说你是因交通引起的工伤,如果时间长了等交通处理好可能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过了仲裁时效,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
浙江省的做法都是这样的,这也是浙江省劳动保障的一大遗憾,你的情况说过很多次了,建议你带上资料具体详细咨询律师.有必要的话请律师代理.还有,中国公民不习惯请律师,也是一种遗憾.事实上律师和老百姓之间的距离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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