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我又前往索要,当时卢经理和服务员拒绝交出项链,请问,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占,该如何处理?
你好,高连英律师:
2009年4月25日10时,(星期六)我和同事到福州东街口东方百货c座10层“王氏果菜美容院”做美容护理。在做护理时,服务员余巧将我的一条白金项链摘下,(足白金,当时价格2880元)放于一抽屉内进行保管。美容后,服务员余巧没有提示也没有将项链归还于我,我当时因家有急事匆匆走了;4月27日(星期一)穿衣服时发现项链遗忘在美容院,我立即和同事前往索要。对方女老板(东北人姓卢)以服务人员开会你明天来的推托之词将我们打发走。28日上午我又前往索要,当时卢经理和服务员拒绝交出项链。请问,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占?该如何处理?
你可以先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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