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到这样的赔偿合法吗,公司的这样做法合法吗,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各位律师:
本人2008年3月与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合同应到2010年3月31日结束。可是在今年4月30日,公司已效益不景气的说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公司是在4月30日当天要求我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也没有对这次裁员的事宜对所有员工有什么文字性的通知。现在公司给我的补偿是(我在公司的工作两年,赔偿2月工资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我想咨询一下我得到这样的赔偿合法吗?公司的这样做法合法吗?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不合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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