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如果不合法,协议无效,那么是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些条例?
你好,李军律师:
2008年我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写明达到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但是厂方一直未付足,平时加班也无加班工资,后来因为公司要裁员,我们因为要继续做下去,只好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意是指原来未付足的工资一次性补给我们(协议的内的金额只有厂方拖欠我们未付足工资的一小半),我想请问厂方未按合同支付我们公司是否合法,后来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如果不合法,协议无效,那么是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些条例,谢谢!
未付足显然是违法的,可以要求支付。后面的协议要看具体内容。你可以主张要求公司按合同支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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