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可不可以要回我這加班費呢,如果可以要回的話,那計算方法是不是按照我的月薪為基數來計算嗎?
各位律師好!
公司合同上是寫的5天8小時工作制,但是我們實際是按照大小星期輪休的,這個輪休都是我的直接上司安排的,我也保存有我直接上司發給我的幾封郵件可以証明此事,同時星期6在公司上班的時候也有打卡(感應卡),因此公司也應該有記錄,2年多來一直是這樣大小星期輪流上,請問我可不可以要回我這加班費呢?如果可以要回的話,那計算方法是不是按照我的月薪為基數來計算嗎?希望各位能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加班费的问题需要根据你的薪资结构等情况确定。需要面询律师才能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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