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怎么办才好?,第1张

你好,李华平律师:
我是今年3月31号进的这家公司,3月31-4月6日培训(公司无花费我也不用交费)。培训期间是按50元/天标准支付工资的。但这培训期间工资要合同满一年后才付,也就是要到2010年4月6号才能拿到。4月7号与公司签定合同,这些已经写入合同中。试用期为两个月。4月16日公司提出要更改合同,至今仍未执行新合同,还是用原来合同。今天说明天要签定新的合同,我并没反对,但是公司说解除原合同只付4月7号-4月16号这几天的工资,并且要等到5月10日公司统一工资发放日,16-21这几天不算。我的问题是:1试用期间要求公司支付4月7号-21号工资,按天数计算,这样的要求可以吗?2,培训期工资要一年后付,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公司解除原合同时把钱支付给我可以吗?3,如果这时辞职是我赔偿公司还是公司赔偿我?我想在我离开公司时要求公司把培训期间的300元和4月7号-21号工资一次性给我可以吗?究竟怎么办才好

位律师回复


1.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的。
2.应该结清。公司说一年后补没有法律依据。
3.如果你们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你辞职则需要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公司有没有出,出了多少,由公司举证。你的赔偿范围则在培训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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