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我们签的合同上也说是工资月结,请问这样合法吗?

再有我们签的合同上也说是工资月结,请问这样合法吗?,第1张

各位律师好:
先说下我的情况,我们公司给我们签的劳动合同是以综合工时制计算工作时间的,1天上班11小时,每月总共上166.7小时就能拿到底薪,超出部分按1.5倍计算。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再加上09年1月底春节放假,所以那个月公司排班工时总和就没有166.7小时,公司就出了个通知说2009年第一季度加班按季度结算,每月排班不够166.7小时的话就由下一个月加班补上不够工时那个月的,第2个月没补够就第3个月继续补(注:工时没上够那个月发底薪不扣钱),再有我们签的合同上也说是工资月结
请问这样合法吗?55555,我2月3月总共加班都加了30多小时,公司都给我拿去补1月的工时了,1分加班费都没拿到,请各位好心的律师帮忙解答,如果不合法的话,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位律师回复

不合法,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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