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9年7月20日还清,如不还清所有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请问如果我到时间筹不到钱该怎么办?
你好,姚文锋律师:
年前我有工作,经朋友介绍认识一个做生意的人,他答应我赊欠我一车货7万元左右,等我把工作辞了,真去拉货的时间,他只赊欠我2.5万,由于是食品生意,他的产品吃出了问题,一家餐饮公司因此受了损失,当时让他们公司派人来解决,可由于他们是旺季没有人来解决,结果餐饮公司罚款我们5千,且餐饮公司该我们的4万多元货款也没结,而这边让我给其打了三个欠条,请问我这个行为能够成商业诈骗吗?他们让我打第三个欠条写的是近前该公司货款2.5万元,于2009年7月20日还清,如不还清所有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请问如果我到时间筹不到钱该怎么办?
不构成诈骗,只是经济纠纷而已,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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