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确实法院最后定损为3万元,和修理厂的修理费差1,5万元,难道要我们自己出吗?
1月30日驾私家车在高邮高速公路路段行驶,被徐州某客运公司的大客车追尾,造成私家车后备箱完全瘪进去,车内物品撞坏,车内人员受伤还好已经恢复。2月份,交警指定的具有定损资格的定损单位A对车辆损失定损4.5万。3月7日去高邮修理厂拿车,修理厂开出:修理费4.5万。在律师帮忙起草的承诺书上我们承诺先付1万元修理费,其余3.5万元,等得到赔偿后由代理律师进行转交。2月18日开庭,对方客运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服定损,认为维修费只要2.5万。所以要重新定损,是根据当时的照片进行定损。目前正在等定损结果。我的问题是1:我们起诉的是对方客运公司,为什么对方保险公司不服就要等着呢。保险公司有什么资格这么做呢?2:对方的定损结果如果是3万元,那么我们可以不服吗?如果不服还要在起诉吗?法院依据什么判定修理费用究竟该多少?3:如果确实法院最后定损为3万元,和修理厂的修理费差1.5万元,难道要我们自己出吗?
位律师回复这里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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