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去年九月份签的,我们当时只被叫去签字,至今我们员工手里无合同原件,请问这样适当吗?

合同是去年九月份签的,我们当时只被叫去签字,至今我们员工手里无合同原件,请问这样适当吗?,第1张

周律师,您好。我是一银行前台柜员。年前在银行营业点上班时间,与同事发生冲突,对方先行动手打伤我。事后分局做了调解,对方对我实行了经济补偿。但前几日,分局打电话通知我,要我交300元罚款(针对打架事件)。我想请问,如此罚款,有依据吗?合法吗?
另外,我们是签合同的。为期一年,合同是去年九月份签的我们当时只被叫去签字至今我们员工手里无合同原件。请问这样适当吗?
期待您的指教!谢谢您的帮助!

位律师回复

可以罚款,200--500之间,还可以5天至15天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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