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去年九月份签的,我们当时只被叫去签字,至今我们员工手里无合同原件,请问这样适当吗?
周律师,您好。我是一银行前台柜员。年前在银行营业点上班时间,与同事发生冲突,对方先行动手打伤我。事后分局做了调解,对方对我实行了经济补偿。但前几日,分局打电话通知我,要我交300元罚款(针对打架事件)。我想请问,如此罚款,有依据吗?合法吗?
另外,我们是签合同的。为期一年,合同是去年九月份签的,我们当时只被叫去签字,至今我们员工手里无合同原件。请问这样适当吗?
期待您的指教!谢谢您的帮助!
可以罚款,200--500之间,还可以5天至15天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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