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良城律师:1)	纠偏单:时间:2009年3月12日当事人:王槐品事由:所长在深圳时已经提醒过一次?

邹良城律师:1)	纠偏单:时间:2009年3月12日当事人:王槐品事由:所长在深圳时已经提醒过一次?,第1张

你好,邹良城律师:
1) 纠偏单:
时间:2009年3月12日
当事人:王槐品
事由:所长在深圳时已经提醒过一次,超过三天未报销,需第一时间告知所长,未报销的原因。
扣罚金额:50元(注:此规定完全与借款制度不合理,因为当事人买回来的物料到入库、审核往往需要3天以上,而且当事人借款是采购公司物资)
2) 纠偏单:
时间:2009年3月11日
当事人:王槐品
事由:①没有及时开电脑与武汉总部联系,致早会无法顺利进行②8:39分时吃早餐(公司规定上班开完早会后不允许吃早餐,没及时开电脑导致早会无法进行)
扣罚金额:30元(当事人没有义务提成上班开电脑开会,对于吃早餐罚款没有意见,但数额之大)
3) 30日日清差扣罚10元;事由1:未按采购部制度执行工作,采购的ip2022未给我查验。
4) 21日日清差扣罚10元;事由当天没有提交学习计划。

位律师回复

关于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120条仅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赔偿损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有必要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的医疗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仅仅要求医院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是远远不够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灵上遭受的创伤,理应要求加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在立法上加但是如果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不严重,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后续治疗费法院一般会要求其另行起诉,其他费用按照规定你应该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按照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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