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没有提前一月,能得到一个月的代通知费吗,能或不能,各自的理由依据是什么?
你好,孟建俊律师:
我是2007年01月08日进入公司的,签了一年的合同。
到2008年01月08日续签了一年的合同。
此后未续签,但实际工作到2009年3月30日,单位告诉我,辞退。未提前一月,是说从3月30开始交接。
我想咨询:
(1)到2009年01月08日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法上对于这种情况有何说法?劳动关系能得到承认吗?我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
(2)我的情况,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3)没有提前一月,能得到一个月的代通知费吗?
能或不能,各自的理由依据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是2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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