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没有提前一月,能得到一个月的代通知费吗,(4)或者尊敬的律师您觉得:该怎样补偿为最妥?

(3)没有提前一月,能得到一个月的代通知费吗,(4)或者尊敬的律师您觉得:该怎样补偿为最妥?,第1张

我是2007年01月08日进入公司的,签了一年的合同。
到2008年01月08日,续签了一年的合同。
2009年01月08日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工作到2009年3月30日,单位口头告诉我,辞退。说是从3月30开始交接,工作交接好离职,无固定离职日期。如果三天交接好,就三天后,一月也有可能。
咨询以下:
(1)劳动法上对于上述情况有何说法?劳动关系能得到承认吗?
我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
(2)我的情况,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3)没有提前一月,能得到一个月的代通知费吗
(4)或者尊敬的律师您觉得:该怎样补偿为最妥?

位律师回复

存在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单方解除,应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通知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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