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这是劳务关系还是特殊劳动关系,这两者如何区分,2、对方提出的补最低工资差额的要求合理吗?

1、请问这是劳务关系还是特殊劳动关系,这两者如何区分,2、对方提出的补最低工资差额的要求合理吗?,第1张

你好,魏增明律师:
事例:2006年12月底我司从劳动中介找了一位年逾60岁的阿姨(以前是上海某厂的普通职工)到我司负责清洁工作,当时公司负责人与其口头约定了600元/月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只是要求其每天12:00之前把工作做完即可离开,并提供午餐一份。2008年5月公司重新与其沟通洽谈后,订立了书面的《劳务合同》,每月劳动报酬960元/月(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无其他任何额外补贴。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
现此员工提出仲裁要求补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
1、请问这是劳务关系还是特殊劳动关系?这两者如何区分
2、对方提出的补最低工资差额的要求合理吗?
请给予帮助!谢谢!

位律师回复

前一份属于小时工,你们约定和支付报酬的行为并不违法。对方要没有根据,如操作得当,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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