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者如何区分,2、如果是特殊劳动关系,我司要终止关系,需要给付哪些费用?
各位律师:你们好!
事例:2006年12月底我司从劳动中介找了一位年逾60岁的阿姨(以前是上海某厂的普通职工)到我司负责清洁工作,当时公司负责人与其口头约定了600元/月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只是要求其每天12:00之前把工作做完即可离开,并提供午餐一份。2008年5月公司重新与其沟通洽谈后,订立了书面的《劳务合同》,每月劳动报酬960元/月(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无其他任何额外补贴。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
1、请问这是劳务关系还是特殊劳动关系?这两者如何区分?
2、如果是特殊劳动关系,我司要终止关系?需要给付哪些费用?
请给予帮助!谢谢!
无论是特殊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终止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