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从来没有说给我们补偿什么,我村有许多人不服,请问这样做镇镇府是否合法?

政府从来没有说给我们补偿什么,我村有许多人不服,请问这样做镇镇府是否合法?,第1张

你好,吴芳律师:
我是广西钦州浦北的,我镇镇府从两年前开始对我村征收农用田地作为市场建设和商用房的建设。从我们农民手中35元每平方买去。然后又以500元每平方卖给我们村的人。不是本村的则以1100元第平方卖出。而且又以低价征收了我们的菜地和自留山建商用房。政府从来没有说给我们补偿什么我村有许多人不服请问这样做镇镇府是否合法

位律师回复

这两天,中央连续召开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两个重要会议都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与镇上宅基地房子值钱吗问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要严守耕地红线,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落地,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国各地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就是,保障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村土地“资产”属性和抵押融资功能,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这些试点项目,无不牵扯到土地和它上面建造的房屋的估价问题,要推进改革,估价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但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价值和普通房的价值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性,因此,估价方法也必然有所不同。而且,当前由于宅基地制度的约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具有完整的处分权,收益权也受到严格限制),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估价的指导意见和实务操作经验非常缺乏。土砖家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了解到,目前以下三种估价法,是得到较多认可的:一是成本法成本法就是测算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和折旧,将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折旧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农村宅基地房屋价格=农村宅基地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其中,农村宅基地价格可以根据当地征地区片价格确定。这是一个各地可以通用的估价法。二是收益法现实中,很多地方的村民都将宅基地房屋用于出租获取收益,特别是在一些城郊村和城中村以及沿街的集镇。因此,在出租的情况比较多的地方,租金也就成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最直接和主要的收益来源。因此,可以采取收益法来估价。具体就是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利用报酬比或资本化率等将未来收益转换为价值,由此可以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三是比较法比较法是根据所在区域农村宅基地流转情况,选择一定数量的流转案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差异情况和流转案例的成交价格,并考虑区域环境、院落情况等,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这个方法主要适用于有比较多流转案例的地方,主要是指现在已经在搞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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