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几点问题:1,是否应该按<<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各位律师:
我父亲是大连监狱的干警,隶属司法机关。于2008年10月外出办公时车祸死亡,交警大队判定我父亲占60%责任。12月辽宁省已批工亡认定。2009年2月单位去办理工伤保险,保险按照1998年的第二十九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按事故判决书将对方赔偿40%的钱扣除了。
我有几点问题:
1。是否应该按<<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执行,我觉得应该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
2。发生事故的车是我们个人,事故对方保险的40%赔偿也是对我们个人的,既然认定工亡,应该是单位的赔偿,和个人无关,不应该扣除事故对方保险的40%赔偿。
希望给予帮助,谢谢!
报警,由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的结果确定各方的责任及赔偿数额。对于民事赔偿的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办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等费用。具体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户口因素及被抚养人的年龄、户口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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