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根据1和2,开发商是否应向我们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你好,吴园律师:
1、商品房合同中房屋交接中约定: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听说开发商,在小区大门口,贴了一个通知,要求交房;购房户都没有收到正式收房通知。
请问小区门口贴的通知,算不算交房书面通知?
2、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其中有一条:
“该商品房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请问未达到交房条件,但我们自己去找开发商,要了钥匙(早在小区门口贴通知前),是否按拿钥匙就算交房处理?
3、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请问,根据1和2,开发商是否应向我们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你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还有什么疑问可以与我联系,电话:1312993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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