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中的“培训”是如何理解的,2、违约金15000元是否太高,这个条款是否有效?
各位律师:
我公司在2008年2月中旬开始叫我们去老板自己在郊区买的房子里培训,所谓的培训就是老板给了有关C语言的练习让我们自己做,不懂的就问师兄或老板;还有住宿免费、每天给11块钱给我们吃饭。之后我们签订的合同中要求服务期是3年,若服务期没满则要支付违约金15000元(按已服务的时间递减)。
我的疑惑是:1、我公司这样做是“培训”吗?法律条文中的“培训”是如何理解的?2、违约金15000元是否太高?这个条款是否有效?
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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