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向工作认真,而年已40了,到那里再去找工作,我想咨询律司,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你好,邹良城律师:
我是一名港口企业的职工,在仓库做保管工作9年了,去年公司给一指标调入深户,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几个月公司业绩大幅下降,2009年公司的口号是向成本要利润,为了控制各项成本,听说管理层要对2000年来公司上班的员工终止签订合同,理由是这部分人只要再签订一次合同就10年了,按新劳动合同规定,到一个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职工就成了无固定合同了,企业永远不能炒这部分人。为此我非常担心,如果公司真的这样决定了,对我们已为公司打拼10年老员工太不公平证,我一向工作认真,而年已40了,到那里再去找工作,我想咨询律司,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谢谢!
公司无故终止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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