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就以一股19,50的价钱跟职工卖掉,这样的话真的很不公平,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追讨吗?
各位律师:
工厂在96年期间以停发连年半的奖金,作为本人的内部股,之后在98年期间衣不能发放这么多资金为由,以每年20%提高个人的股份,连续维持了三年。直到2005年本人由于身体健康问题,进行了内部辞退,工厂规定要连同股份以一元一股一同推掉。到了2007年工厂要借助其他公司上市,所以要卖掉所有职工的股份,但是就以一股19.50的价钱跟职工卖掉。这样的话真的很不公平。
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追讨吗?
你签章同意并认可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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