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我能胜任那工作,公司给的理由太牵强)另外公司应该在这期间为我购买社会保险吗?

(毕竟我能胜任那工作,公司给的理由太牵强)另外公司应该在这期间为我购买社会保险吗?,第1张

我08年12月份在一改制研究所工作了将近一个月,在只差几天就要转正并且在我完全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没经任何考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将我辞退。请问这样做合适吗?(毕竟我能胜任那工作,公司给的理由太牵强)另外公司应该在这期间为我购买社会保险吗?试用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当时说转正之后签合同
我现在已经办了离职手续,要是应该办,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正当权利。
陈进伍律师给我的解答是:公司应举证证明你不合格,否则辞退你是违法的。
我想了解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应该采取怎样的行动维护我的正当权利。另外,试用期应该给我办保险吧
谢谢陈律师的回答,希望律师给我更详细的解答,谢谢!

位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 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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