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购房者利益,水表还没安装,暖气也没通,不知道哪个地方能管这些事情?
各位律师:
天津河西区的某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不付赔偿金,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15日匆匆忙忙交房(合同定的就是2009年1月15日交钥匙),损害购房者利益,水表还没安装,暖气也没通,不知道哪个地方能管这些事情?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开发商违约,建议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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