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曾于2002年因李某拖欠本人债务向法院起诉,后经李某找关系与我协商,我撤回起诉,并在保证人的担保下签下一协议书,约定李某至2003年麦收前返还所欠4000多元债务,并在03‘04’05年间断还款1500元,并交付滞纳金500元后从此人外出不见人影,2009年元月十五日回家,本人向其所要欠款,李某却不认自己欠债,请问律师,我们如果对其起诉是否以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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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不超时。因为:您与对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归还日期,您随时可以要求对方还钱,所以您们的纠纷是从2009年1月15开始的,此后的两年内您均可以起诉,债权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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