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周泽高律师:
本人是08年4月14日入职一家日企,但在09年1月22日,公司人事部突然以我严重违规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违规只是公司的借口,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后我要求劳动仲裁。现公司愿意和我调解。我想了解下。公司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且在理由根本不充分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我能得到几个月赔偿。是三个月还是四个月,有依据吗?
位律师回复
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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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得到几个月赔偿,是三个月还是四个月,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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