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我单位一公务员2002年因工受伤,2006年10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但《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因工致残管理暂行办法》武人(2000)60号文规定伤残等级为“四等六级”。请问如何对应?该公务员2008年2起已经享受了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抚政策(每年2400元),其要求补齐(2002年—2007年)受伤至被鉴定前五年的伤残优抚金,合理吗?同时还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有依据吗?
位律师回复
按照现行政策,公务员因公死亡或伤残,执行伤残军人标准,具体标准可在民政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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