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注明工资额,请问像这种情况公司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王轶律师!
我于2004年5月入职现在的公司,最近的一次劳动合同签订是2008年5月,合同到期为2010年。09年初公司无理提出降职降薪,本人没有同意,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但补偿标准并未按照实际工资计算(公司的标准只计算底薪)。因从事销售工作,底薪与实际工资相差较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注明工资额。
请问像这种情况公司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不合理,应找实发工资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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