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应该是从新签合同,合同应该是当地劳动局的标准劳动合同,如果这样,我有什么损失?
你好,吴园律师:
02至一家外企办事处,03年初与外服签服务协议,由外服代缴社保、公积金及商业保险,且办事处在武汉当地缴纳个税及公司办公室的租凭印花税。但是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请问如果公司现在补签合同,按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应该取得哪些补偿?
昨天问过公司人事部门,是否可以补回以往工龄(因涉及金融危机,如果裁员的赔偿),公司说应该是从新签合同,合同应该是当地劳动局的标准劳动合同。如果这样,我有什么损失?
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1年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以前的工作时间是连续计算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