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应该是从新签合同,合同应该是当地劳动局的标准劳动合同,如果这样,我有什么损失?

公司说应该是从新签合同,合同应该是当地劳动局的标准劳动合同,如果这样,我有什么损失?,第1张

你好,吴园律师:
02至一家外企办事处,03年初与外服签服务协议,由外服代缴社保、公积金及商业保险,且办事处在武汉当地缴纳个税及公司办公室的租凭印花税。但是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请问如果公司现在补签合同,按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应该取得哪些补偿?
昨天问过公司人事部门,是否可以补回以往工龄(因涉及金融危机,如果裁员的赔偿),公司说应该是从新签合同合同应该是当地劳动局的标准劳动合同如果这样,我有什么损失?

位律师回复

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1年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以前的工作时间是连续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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