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3月15日公司以劳动法三十九条为理由解除合同,请问:1、否合劳动法吗,2是否有补偿金?
各位律师:
我在2008年3月15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到6月15日试用期满。但3月15日公司以劳动法三十九条为理由解除合同,请问:1、否合劳动法吗?2是否有补偿金?
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的理由是----试用期内经公司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必须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点往往不好证明.
各位律师:
我在2008年3月15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到6月15日试用期满。但3月15日公司以劳动法三十九条为理由解除合同,请问:1、否合劳动法吗?2是否有补偿金?
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的理由是----试用期内经公司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必须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点往往不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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