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刚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都允诺缴纳,期间,员工也曾为此事与公司交涉,但均不了了之)?
各位律师:
您好,07.7月进入公司工作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进公司工作的时候,公司允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在劳动合同上也注明将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可是进入公司一年以来,公司对于公积金只字未提。将于08.7月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提出续签的话,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再赔偿员工一个月的薪水呢?同时,针对公司迟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做法,请问作为员工来说,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公司成立于07年,目前所有员工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在刚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都允诺缴纳,期间,员工也曾为此事与公司交涉,但均不了了之)?
如协商不成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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