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符合做满一个月,即可获赔两个月工资的要求,请问我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我在一家酒店工作,现在酒店将改变原有经营方式,即将我酒店对外承包给某公司;我以每年一签的形式与酒店签订了两年合同。目前我第二年的合同已于2008年4月27日到期,但酒店仍未与我签订后面的合同,也未告知不续约,反之还让我在续约申请书签了名。(但此申请书我没有留底)我看了一下相关的工具书。1、如果按我现在这种情况,酒店终止合同,是否应该赔偿我两个月的工资。2、我未签合同期间,如与酒店还存在这种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可以符合做满一个月,即可获赔两个月工资的要求。请问我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谢谢!敬待回复!
位律师回复续约申请书可以视为新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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