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怎么办啊,如果需要缴纳,我应该按什么比例缴纳?
我是桂林某县交通局的一名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工人(前年签的)。1986年2月进入该局工作至今,从没间断。在去年调工资时才发现自1986年2月至1991年2月这5年不算工龄,我向县劳动人事局申请工龄认定,劳动人事局通过调查、审核同意了我这5年工龄的认定,并下发了我的工龄认定和新核定工资的文件。可县交通局经局务会决定这5年的劳动保险费5000多元全部要我个人缴纳!如没钱缴纳就从工资中扣缴。请教各位律师:交通局局务会作出的决定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吗?我应该怎么办啊?如果需要缴纳,我应该按什么比例缴纳?
位律师回复不符合规定,应当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单位补齐,应当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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