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我这情况,到3月31算合同终止,应该怎么计算赔偿的,经济赔偿金08年1月1日前的,不计算的吗?
我是一家外企的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超过十年了。一直是合同正式工。现在合同于08年3月31日到期。3月上旬,在公司的续签合同意向表上,本人选择要求签无固定期限。但公司至今不给我签。请问:
1。公司不给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违法?
2。还有我坚持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该如何和公司对应?
3。如果赔偿的话,象我这情况,到3月31算合同终止,应该怎么计算赔偿的?经济赔偿金08年1月1日前的,不计算的吗?
公司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据法律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未订立,你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如果到期,你应当继续上班,至于赔偿,采取不同的申诉请求,得到的赔偿也不一样。建议预约专业律师咨询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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