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乘以每月工资再乘以两倍,所补偿将不如之前下岗的职工,这是否公平,打官司可以胜诉吗?
同一个单位,2005年下岗,单位补偿给下岗职工三年的工资(每年总收入乘以三年),新《劳动法》出来后,单位要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无期限合同),如果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要单方面与签定了合同的职工解除合同,该单位补偿给解除合同职工的标准怎么计算?如果按新劳动法 ,工龄乘以每月工资再乘以两倍,所补偿将不如之前下岗的职工。这是否公平?打官司可以胜诉吗?
位律师回复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才能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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