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乘以每月工资再乘以两倍,所补偿将不如之前下岗的职工,这是否合法,打官司可以胜诉吗?
同一个单位,2005年下岗,单位补偿给下岗职工三年的工资(每年总收入乘以三年),新《劳动法》出来后,单位要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无期限合同),如果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要单方面与签定了合同的职工解除合同,该单位补偿给解除合同职工的标准怎么计算?如果按新劳动法 ,工龄乘以每月工资再乘以两倍,所补偿将不如之前下岗的职工。这是否合法?打官司可以胜诉吗?
请按内容详细点回答!谢谢
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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