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8月与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须支付5000元违约金,我于2007年12月10日提出书面的辞职信,但至今(2008年3月1 日)公司仍以缺人为借口,不让我走, 并提出如果我现在离开须支付5000元违约金
请问:我的情况能用08年新的劳动法吗?如果不的话,重新递一份辞职信,能适用吗?可以不付违约金吗?
位律师回复
新劳动合同法不具有追溯力,所以你的问题不适用。你应重新提出申请。建议审查用人单位有无违法,比如,加班费问题、保险问题等等,如有,你即可提出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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