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于2002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于2002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第1张

张女士于2002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线操作工。2006年5月15日,张女士经县卫生防疫站检查确诊为患有乙型肝炎。厂方以张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为由,给其3个月医疗期,并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副食品加工厂。期间,张女士提出自己已怀孕3个月,并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2006年8月15日,厂方仍以张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元。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2天,张女士即流产。随后,张女士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希望与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照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并享受产假待遇;提出如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厂方认为,张女士患有传染病已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通知并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低下,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发给张女士一次性困难补助,张女士的其他要求不能接受。张女士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9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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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单位不能解除怀孕期女职工,张之请求合法,本案应支付张女士主张。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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