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我的朋友与未婚妻分手,其姑姑也以诈骗罪将他告到公安局,请问,我的朋友构成诈骗罪了吗?
我的朋友是政府工作人员,其未婚妻找到他问能不能帮助姑姑的女儿读卫校,朋友答应想想办法,但要花钱疏通关系。此后,我的朋友先后几次从未婚妻的姑姑手上拿走四万元,但读书的事情一直未办成,也愿意尽快还请花掉的钱。结果,我的朋友与未婚妻分手,其姑姑也以诈骗罪将他告到公安局。请问,我的朋友构成诈骗罪了吗?
位律师回复被诈骗的受害人可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立案。 报案程序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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