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我们双方写明这套房子的具体情况,这个婚前约定就具有法律效益,而不需要到当地公证处公证?

是否只要我们双方写明这套房子的具体情况,这个婚前约定就具有法律效益,而不需要到当地公证处公证?,第1张

我和我女朋友在2007年5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准备今年及2008年6月结婚。去年5月购买的这套商品房是我们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当时由于一些原因,房产证登记的时候只有我女朋友的名字。请问律师,这套商品房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如果我们双方要做婚前约定,是否只要我们双方写明这套房子的具体情况这个婚前约定就具有法律效益而不需要到当地公证处公证谢谢

位律师回复

属婚前财产,出资数额由你们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公证不是必经程序.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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