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我们双方写明这套房子的具体情况,这个婚前约定就具有法律效益,而不需要到当地公证处公证?
我和我女朋友在2007年5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准备今年及2008年6月结婚。去年5月购买的这套商品房是我们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当时由于一些原因,房产证登记的时候只有我女朋友的名字。请问律师,这套商品房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如果我们双方要做婚前约定,是否只要我们双方写明这套房子的具体情况,这个婚前约定就具有法律效益,而不需要到当地公证处公证?谢谢
位律师回复属婚前财产,出资数额由你们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公证不是必经程序.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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