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烟叶检验检疫操作程序

出口烟叶检验检疫操作程序,第1张

出口烟叶检验检疫操作程序,第2张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出口烟叶(烤烟、香料烟、白肋烟)的检验检疫,烟梗、烟末、烟丝、烟草薄片等的检验检疫亦可参照执行。
  二、检验检疫依据
  1、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验检疫协定、协议;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及规定;
  4、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检验检疫条款。
  三、检验检疫监管
  1、出口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须取得经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考核合格后颁发的《云南进出口烟草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检验检疫卫生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接受报检和检验检疫。
  2、出口烟叶生产、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成交样品、工艺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加工。
  3、出口烟叶生产、加工按批组织生产、加工完毕后,须经厂自检合格,并按要求提供厂检合格单。
  4、出口烟叶按要求堆码整齐、分批、分等级堆放,并将“0”号箱单独堆码。
  5、出口烟叶外包装体上的唛头标记或出厂标签按有关内容要求加贴完整、醒目。
  6、需要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按要求熏蒸合格后提供熏蒸记录结果单。
  四、检验检疫
  (—)出厂前预检验检疫
  1、专业出口公司组织的出口烟叶按有关要求加工、生产完毕后,事先预约安排下厂检验检疫时间。
  2、了解出口烟叶生产、加工的工艺技术要求,对照厂检结果单,审查厂检结果是否符合工艺技术要求。
  3、复查单件重量是否符合要求。
  4、对照成交样品或加工样品进行品质检验,并记录与成交样品或加工样品不符的每一项指标,同时检查生产、加工的卫生情况。
  5、根据厂检结果、现场检验检疫结果或抽样带回实验室后分析结果,评判该批货物是否符合成交样品或加工样品的要求。
  6、不符合成交样品、加工样品、工艺要求或其它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返工整理、降级、升级等。
  7、符合要求的,通知专业公司和生产、加工厂准予调离。
  8、备货加工过程已知出口要求的还需抽取样品带回实验室作相应的分析。
  (二)出口检验检疫
  1、受理报检和准备工作
  a、受理报检时,核查有关单证,明确检验检疫要求;结合发运时间,明确检验检疫时间、地点和方法。
  b、检验检疫人员准备检验检疫工具,如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白瓷盘、样品袋等。
  2、现场检验检疫
  a、核对货物唛头标记、批号、等级、年产、生产日期、生产厂、数量和重量等是否与报检单相符,存放场所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不准放无关杂物。
  b、重量鉴定按《SN/T0188—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实施。
  c、抽样方法及标准按《SN/T0547—1996进出口烟叶检验规程》实施。
  d、在品质检验检疫抽样时,观察所开包、箱表面和内部的烟叶是否有水渍、霉变、污渍、杂质、虫害感染等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e、品质检验按《SN/T0547—1996进出口烟叶检验规程》或检验检疫依据要求的标准、方法实施。
  f、害虫检疫:把抽取的样品在样筛中过筛,把筛后物放于白瓷盘内,仔细观察有无虫体;仔细检查包装箱体四角、边缘,必要时还须倒箱检查,把收集到的虫体装入指形管携回室内做进一步的检验鉴定。
  g、病害检疫:针对烟叶各种病害的特点,借助放大镜仔细观察产品各个可疑的症状,挑选其典型部位带回室内做进一步检验。
  五、检验检疫处理
  1、对出口的烟叶凡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的必须作熏蒸等有效处理; 虽未检出有害生物但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或对方国家要求熏蒸处理的必须作熏蒸处理。
  3、对出口的烟叶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品质不合格的,通知报检人视情况作返工整理、外商确认或不准予以出口等处理。
  六、评定:经检验检疫,各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即判为合格。不符的,判为不合格。
  七、记录:认真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及各类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单。
  八、拟制证稿及审核
  1、按照规范的证书用语拟制证稿。
  2、审核:首先逐项自查后签名,交另一人逐项互核、签名,再交主任检验员审核、签名。
  九、出证
  1、出口烟叶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相关单证。
  2、出口烟叶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做返工整理、熏蒸处理等,经复检后合格的出证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3、进口国家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在检验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熏蒸,熏蒸合格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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