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收入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劳务收入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第1张

劳务收入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第2张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提供劳务的划分标准有多种,为便于会计核算,一般以提供劳务是否跨年度作为划分标准,分为跨年度劳务(也称长期劳务合同)和不跨年度劳务,因此,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以是否跨年度来规定的。
  (一)不跨年度的劳务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跨年度的劳务,提供劳务收入按完成合同法确认,即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的总金额。具体确认标准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例如,甲企业于2001年5月10日至5月25日为乙企业提供为期15天的修理集装箱劳务,5月25日验收通过并收款23400元。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此项工业性劳务可以确认为收入,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二)长期劳务合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跨年度的劳务.提供劳务收入分别以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加以确认。
  1、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即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金额确定。劳务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工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截至本年末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截至本年末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比如,甲企业于2001年10月1日接受一项安装任务,安装期5个月,合同总收入5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款项300000元,实际发生成本210000元,预计今后还会发生成本140000元。该企业劳务的完工程度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认。
  实际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210000÷(210000+140000)×100%=60%
  2001年确认收入=500000×60%-0=300000(元)
  2001年结转成本=350000×60%-0=210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10000
   贷:劳务成本210000
  2、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
  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就劳务计征的流转税内容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计征增值税外,其他一切劳务均征营业税。
  (一)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应税营业额的构成。《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计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2.《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方式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4)单位(不包括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下列业务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纳税人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差异分析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上是一致的。
  对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则有区别,区别在于税法不允许长期劳务合同使用完成合同法。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强调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及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强调已发生的劳务成本是否能够得到补偿。由于企业会计核算采用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考虑企业经营的风险,不能多计资产和利益。
  税法在确认劳务收入时,主要从税收均衡入库角度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例如,甲企业接受乙企业一项产品的安装任务,工期自2000年11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合同总金额为5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第1年完成总工程的60%,第2年完成剩余的40%,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00年11月1日付款300000元,余款200000元待工程结束后付清。
  第1年末甲企业按规定的工程进度顺利完成了工程任务,实际发生成本240000元(还会发生多少成本无法估计)。但得知乙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可能无力支付应付的300000元工程款时,经过公司的多方努力,到第1年底,共收回工程款200000元。
  由于甲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曰,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只能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200000元确认收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其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00
   贷:劳务成本240000
  税法在确认第1年的收入时,仍按规定的工程进度的60%确认收入,劳务收入为300000元(500000×60%)。如果甲企业第1年末仅完成工程进度的20%,则按100000元(500000×20%)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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