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我于08年3月31日离厂,请问这种属于哪一方终止合同,厂方应该怎么赔偿法?
07年3月1日到08年2月28日到期,厂方于2008年3月26日通知续签合同,因08年合同上的每月工资较低于06年合同上的每月工资50元,没达成一致,本人拒签,在2008年3月29日厂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通知我为由,则视我为默认终止合同,通知我于08年3月31日离厂。请问这种属于哪一方终止合同?厂方应该怎么赔偿法?
另:
08年3月1日到现在没签合同的工资应该怎么结算。(现续签合同的日期是2008年3月1日到2011年2月28日)
单位应双倍支付你3月的工资,一共你应得到5个月的工资赔偿。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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