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简介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简介,第1张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简介,第2张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同济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和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已经建设部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3-2000,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包括九章和一个附录。即总则,符号,基本规定,地基基础的鉴定,地基计算,地基基础的加固方法,地基基础事故的补救与预防,增层改造,纠倾加固和移位,基础下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等。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较广,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因勘察、设计、施工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地基基础损坏,而需要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的既有建筑。常见于建造在各种软弱地基或特殊土地基上的房屋。
2、因改变建筑的使用要求而需地基基础进行加固的既有建筑,如增层、增加荷载,改建,扩建等。
3、由于周围环境影响,而需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如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或遭受自然灾害等。
4、为保护古建筑而需对其地基基础进行加固。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章 基本规定
1、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前,应先对地基和基础进行鉴定,方可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2、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规定了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设计的步骤。
4、加固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并进行严密的监测。
5、规定了对地基基础加固的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对邻近建筑和地下管线应同时进行监测。
第四章 地基基础的鉴定
1、地基的鉴定。地基的检验步骤、方法和要求,以及地基加固必要性的评价,并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2、基础的鉴定。即基础的检验步骤和方法,以及基础加固必要性的评价,并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第五章 地基计算
1、地基承载力计算。要求既有建筑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设计值应不大于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2、地基变形计算。要求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得大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规定的允许值。
既有建筑地基变形的计算原则是:(1)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或增加荷载的既有建筑,其基础最终沉降量由两部分组成,即加固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基础沉降量和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基础沉降量。(2)对增加荷载的既有建筑,当原建筑沉降尚未稳定时,其基础最终沉降量由三部分组成,除了上述两部分外,还应包括原建筑荷载下尚未完成的基础沉降量。
第六章 地基基础的加固方法
包括:(1)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2)扩大基础底面积法;(3)基础加深法;(4)锚杆静压桩法;(5)树根桩法;(6)坑式静压桩法;(7)石灰桩法;(8)注浆加固法;(9)其它地基加固方法。
第七章 地基基础事故的补救与预防
1、设计、施工或使用不当引起事故的补救。分别对软弱地基、湿陷性黄土地基、人工填土地基,膨胀土地基和土岩组合地基上既有建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事故,提出了补救措施。
2、地下工程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当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对既有建筑、地下管线或道路造成影响时,根据预估影响范围大小和影响程度分别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3、邻近工程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当邻近工程的施工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时,规定应查明既有建筑的基础型式、结构状态,建成年代和使用情况,并根据邻近工程的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基础型式、间隔距离以及土质情况等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4、深基坑工程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基坑开挖前应对基坑及邻近既有建筑地基进行土体稳定验算分析,提出预防土体失稳的措施。必要时可对邻近既有建筑的地基或基础预先进行加固处理等,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 第八章 增层改造
1、直接增层:对沉降稳定的建筑物直接增层时,其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可选用下列方法综合确定:(1)试验法:包括载荷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2)经验法:建筑物增层时,其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可考虑地基土的压密效应而予提高,提高的幅度应根据既有建筑基底平均压力值、建成年限、地基土类别和当地成熟经验确定。直接增层时地基基础的加固,可根据基础类型和土质情况选用加大基础底面积、桩基础、锚杆静压桩、树根桩、施喷桩、墩式基础或坑式静压桩加固等。
2、外套结构增层。(1)当采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可根据土质、地下水位、新增结构类型及荷载大小选用合理的基础型式。(2)对天然地基,应考虑新设基础对原基础的影响,并与邻近建筑保持一定距离。(3)外套结构的桩基施工,不得扰动原地基基础。
  第九章 纠倾加固和移位
1、纠倾加固适用于整体倾斜值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规定的允许值,且影响正常、安全使用的多层既有建筑的纠倾。
2、纠倾加固应通过方案比较优先选择迫降纠倾,当迫降纠倾不适用时可选用顶升纠倾。
3、迫降纠倾。(1)基底掏土纠倾法:适用于匀质粘性土和砂土上的浅埋建筑物的纠倾。(2)井式纠倾法:适用于粘性土、粉土、砂土、淤泥、淤泥质土或填土等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3)钻孔取土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的纠倾。(4)堆载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和松散填土等软弱地基上体量较小且纠倾量不大的浅基建筑物的纠倾。(5)人工降水纠倾法:适用于地基上的渗透系数大于10-4cm/s的浅埋基础。(6)地基部分加固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上沉降尚未稳定、整体刚度较好,且倾斜量不大的既有建筑的纠倾。(7)浸水纠倾法: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整体刚度较大的建筑物的纠倾。
4、顶升纠倾:(1)顶升纠倾适用于建筑物的整体沉降及不均匀沉降较大,造成标高过低倾斜建筑物基础为桩基;不适用于采用迫降纠倾的倾斜建筑以及新建工程设计时有预先设置可调措施的建筑。顶升纠倾的顶升高度不宜超过80cm;(2)顶升纠倾的设计:A、顶升必须通过上部钢筋混凝土顶升梁与下部基础梁组成一对上、下受力梁系,中间采用千斤顶顶升,受力梁系平面上应连续闭合且应通过承载力及变形等验算;B、顶升梁应通过托换形成,顶升托换梁应设置在地面以上约50cm的位置,当基础梁埋深较大时,可在基础梁上增设钢筋混凝土千斤顶底座,并与基础连成整体;C、对砌体结构建筑可根据线荷载分布布置顶升点,顶升点间距不宜大于1.5m应避开门窗洞及薄弱承重构件位置;对框架结构建筑应根据柱荷载大小布置顶升点;D、顶升量可根据建筑物的倾斜率,使用要求以及必要的过纠量确定。
5、移位:(1)移位适用于多层既有建筑由于市政道路扩建或场地改变用途等原因,需要改变其位置的搬迁移位;(2)既有建筑的移位设计。A、结构设计;B、地基设计;C、滚动支座的设计;D、移动装置的设计;(3)既有建筑移位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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